2月10日,工信部对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改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的要求(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通报(以下全称“通报”)。通报称之为将对还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审查拒绝》、《企业集团辖下企业的管理制度审查拒绝》、《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申请书》等10项内容展开改动。改动如下:一、将第五条第三款改动为:“(三)不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须的技术确保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确保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确保能力,合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审查拒绝》。二、移除第二十九条:“已获得管理制度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该按照本规定展开改建,并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上报符合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对于其获得管理制度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准予审查。”三、移除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合乎《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四、移除第三十一条:新建显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该同时符合《新建显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审查拒绝》展开改动。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辖下企业的管理制度审查拒绝》中“一、设计研发能力”改动为:“一、技术确保能力”,并对有关内容做出适当改动。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作出改动:将移除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追加GB/T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电池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并追加5项标准,分别为:GB/T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互相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34585-2017《显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废气测试方法》、GB/T37153-2018《电动汽车短距离提示音》、GB/T34598-2017《挂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申请书》展开改动:移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及“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研发过程解释(还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研发过程叙述等)”的内容,移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不含适当的软件程序)表格”的内容。
据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于2017年1月月发布,目的是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性和公共安全,增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身体健康发展,此次改动是为适应环境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现状发展必须,据推断,疫情过后或将实施受到影响政策希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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